镇长致辞
海水养殖




                                                         
莱州市平里店镇鼓励干事创业加快发展
奖励办法



    凡在平里店镇投资兴业的企业,除享受国家、省、市鼓励外商投资的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政策:
    (一)奖励条件。1、新建或扩建生产经营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外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折算成人民币计算)。2、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审批手续齐全,按规定在平里店镇办理工商和税务等相关登记手续。3、项目建设周期。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3000万元人民币之间的项目,建设周期为一年;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建设周期为两年,逾期不给予奖励。4、项目全部竣工投产后,进行奖励。
    (二)奖励范围。对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奖励该项目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奖励新引进镇外资金投资项目的引荐人;奖励项目落户村庄的主要负责人。
    (三)奖励比例。对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以该项目实际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为基数,按2‰的比例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按2‰的比例奖励项目引荐人;按0.5‰的比例奖励项目落户村庄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落户两个以上村庄的,按照项目实际占用各村庄土地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四)奖励认定办法。1、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认定。投资企业必须提供形成生产性固定资产的票据、实物等相关资料,镇考核办公室和经济发展办公室将根据企业所提供的资料进行现场认定。2、建设周期认定。建设项目起始日,以签订土地转让(或租赁)合同日为基准日,企业(或村庄)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将相关材料报镇考核办公室审查备案;建设项目竣工日,以企业(或村庄)向镇政府考核办公室提报书面竣工验收申请的日期为准,并由镇考核办公室和经济发展办公室共同现场认定。3、新引进镇外资金投资项目的引荐人的认定。项目引荐人只认定一人,由新上项目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镇政府考核办公室进行双重认定后,方可进行奖励。
    二、财政贡献奖励
    (一)奖励条件。1、截至上一年年末,在平里店镇工商和税务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2、企业当年提供的镇级财政收入比上年增加绝对额50万元人民币以上。3、平里店镇辖区内属同一法人代表的多个注册企业,可合并为一个企业认定财政收入增加额。4、符合“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政策”中规定的奖励条件的项目,在投产后第二年纳入奖励范围。
    (二)奖励范围。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主要负责人。
    (三)奖励比例。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以企业当年提供的镇级财政收入比上年增加的绝对额为基数,按10%的比例奖励。
    (四)奖励认定办法。由税务部门提供企业实际缴税额凭证,政府考核办公室和财政部门共同认定。
    以上奖项,年底一次性兑现,若市级财政已进行奖励,镇政府将不再给予重复奖励。
    本奖励政策自2008年起开始执行。
    以上奖励政策由平里店镇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



2008年7月28日